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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下达2010年焦炭边境贸易第一批出口配额的通知
来源:商务部  日期:10-03-26   热度: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贸函[2010]203号
【发布日期】2010-03-22 

 

  现将2010年边境贸易部分工业品出口配额下达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边境贸易出口配额的二次分配以及核查、反馈工作,并将分配结果报商务部(外贸司)。

  附件:2010年边境贸易工业品第一批出口配额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      
       
       
商品 边贸省区 备注 2010年第一批安排数量(吨)
焦炭 吉林   2450
广西   14525
辽宁   770
云南   21000
新疆自治区   105000
新疆兵团   8106
合计   151851
汽油 吉林   525
辽宁   368
新疆兵团   576
新疆自治区   3750
云南   875
合计   6094
柴油 吉林   250
辽宁   125
云南   1470
新疆兵团   5000
新疆自治区   10000
合计   16845
航空煤油 新疆自治区   2500
煤炭 吉林 焦煤 90000
普通煤 7500
云南 普通煤 19250
广西 焦煤 3500
新疆自治区 普通煤 5000
合计   125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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