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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全省通过公告的焦化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
日期:08-09-04 

 

关于对全省通过公告的焦化企业

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

鲁经贸产字[2008]389

各市经贸委(经委)、环保局、有关企业:

为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焦化企业管理促进焦化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828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焦化生产企业公告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省经贸委、省环保局将对全省通过公告的焦化企业(以下简称公告企业,见附件1)保持焦化行业准入条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经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条件,进入国家公告(第一、二、三批)的独立焦化企业和钢铁、煤炭等联合焦化企业。

二、检查重点

依据《焦化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4年第76号),重点检查公告企业在工艺装备、节能环保、清洁生产、资源(能源)综合利用、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的保持情况。

三、检查方式

此次检查由省经贸委、省环保局组织,采取企业自查、专家论证、现场抽查的方式。各公告企业自查后应向所在市经贸委报送企业自查报告(见附件2),公告企业自查表(见附件3)和有关表格(见附件四),同时附上企业厂区全景、焦炉主体、脱硫设备、污水处理设备等设施的彩色照片。各市经贸委会同市环保局负责核实本市焦化企业材料,出具核实意见后上报省经贸委和省环保局。省经贸委会同省环保局将组织省焦化行业协会和有关专家对各市报送的企业材料和核实意见进行复核,必要时将对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四、处理意见

检查结束后,省经贸委、省环保局将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并上报国家工信部和国家环保部。对不能保持生产准入条件、拒绝接受监督检查、填报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发生重大安全和污染事故、不能稳定达标排放、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将报请国家有关部门撤销其公告资格。

请各市经贸委、市环保局于920日前将书面材料(一式3份)报省经贸委和省环保局,需现场核实的企业另行通知。

联系人:省经贸委产业政策处 窦志强  电话:0531-86120402

省环保局污染控制处 刘宪勇  电话:0531-86106193

附件:1、公告企业名单

2、《公告企业自查报告》编写提纲

3、公告企业自查表

4、公告企业填报表格(表16

 

二○○八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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