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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铝合金焦炭和煤炭出口关税的通知
日期:08-08-31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关于调整铝合金焦炭和煤炭出口关税的通知

税委会[2008]25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820日起,对部分商品出口关税税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对一般贸易项下出口的铝合金(税号:76012000)征收出口暂定关税,暂定税率为15%;

  2.将焦炭(税号:27040010)的出口暂定税率由25%提高至40%;

  3.将炼焦煤(税号:27011210)出口暂定税率由5%提高至10%;

  4.对其他烟煤等(税号:27011100270112902701190027012000270210002702200027030000)征收出口暂定关税,暂定税率为10%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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