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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焦化振兴规划公布 大半山西焦企三年内将被收编
来源:来自网络  日期:09-04-22   热度: 

    历时近2个月,经过讨论、送审、原则性通过等一系列程序后,省政府昨日正式发文公布《山西焦化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按照规划,山西焦化企业将发生前所未有的大规模并购重组热潮,3年之后,山西焦化行业的主要军团仅有大约150余家企业。
    
    山西焦化行业人士认为,这意味着3年后大半焦化企业将被整合收编,集团化路线已成为山西焦化行业左右未来市场的重要战略。
    
    2年内产能约缩12.5%
    
    虽然拥有绝对产销量,但是山西焦化屡经征战,却始终未能真正牢固掌控市场话语权。
    
    在经历2006年到2008年短暂的激情后,在钢铁行业全面溃败下,山西焦炭再度被推向全面亏损边缘。
    
    即使已经长时间大幅限产,并且经历了钢铁市场年后长达十几周的连续反弹,但是由于经济形势整体依然没有好转,焦炭行业再次受累掉头向下。
    
    4月份,山西焦炭协会在3月降价百元基础上,年后第二度发出“百元降价令”。
    
    解决焦化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成为山西焦化行业迫在眉睫不能回避的严峻课题。
    
   “产能过剩是个很严重的问题。2008年,山西焦炭总产能已经接近1.6万吨,然而产能利用率并不高。”一位李姓焦化行业人士介绍道,“2008年,产能近1.6亿吨的焦企共产焦炭近8239万吨。”
    
    据悉,由于山西焦化产业集中度较低,270余户主要焦化企业,户均产能只有59万吨。焦炭产能200万吨以上的只有10户,产能占全省不足15%。
    
    所以,《规划》中提出,要有效控制焦炭产能,到2011年底,将全省焦炭总产能控制在1.4亿吨以内,到2015年,将全省焦炭总产能控制在1.2亿吨以内。
    
    同时,《规划》中还指出,至2011年,焦化企业数减少到150户以内,开工建设大型焦化产能置换项目2000万吨。
    
    到2011年,山西十大焦化园区焦炭产能占全省焦炭总产能的40%以上。2015年,全省焦化集中区焦炭产能占全省焦炭总产能的80%以上。到时,山西将不再布置新的焦化集中区。
    
    10%企业机焦炉遭淘汰
    
    2008年,山西焦化企业炭化室高度4.3米及以上的机焦产量比重达90.6%。
    
    而在《规划》中,“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中明确指出,2010年底前限期淘汰炭化室高度不足4.3米的机焦炉(不含炭化室高度3.2米以上的捣固焦炉),届时未纳入国家准入公告的企业原则上应作为产能置换对象在2015年前分期分批关停,对列入淘汰名单的焦炉项目坚决实施“五停”(停水、停电、停运、停贷、停煤)措施。
    
    到2011年底,淘汰技术装备落后的焦化产能2000万吨左右。到2015年底,再分期分批淘汰达不到准入条件的焦化产能4000万吨左右。
    
    省经委相关人士表示,这对很多企业来说将是不得不接受的,而这也是《焦化产业振兴规划》酝酿历时2月的重要原因。 
    
    此外,为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省政府还将建立财政奖励资金,对于产能置换中淘汰关停企业多的市、县采取转移支付的办法予以补贴。
    
    半数焦炉要进行技术改造 
    
    按《规划》,到2011年,全省形成炭化室6米以上焦炉(含炭化室高度5.5米以上的捣固式焦炉)产能占到全省焦炭总产能的20%以上,同时引进并掌握7米以上超大型焦炉的生产管理控制技术。
    
    到2015年,山西炭化室6米以上焦炉(含炭化室高度5.5米以上的捣固式焦炉)产能,将占到全省焦炭总产能的60%以上,其中采用国际领先的炭化室高度7.63米焦炉产能达3000万吨以上。钢铁联合企业焦炉全部配套干熄焦装置,大型焦化园区配套干熄焦能力达到80%以上。
    
    80%排污费补助当地环保建设
    
    目前,山西仍有相当一部分焦化企业没有配套建设污水生化处理、煤气净化设施,或虽有设施但不能正常运行。截止到2008年,山西仍有约40亿立方米焦炉剩余煤气未实现综合利用而直接燃烧排放,焦油回收率90%,粗苯回收率85%,焦炭副产品浪费问题并未完全根治,化产精深加工尚未形成规模,节能减排的任务还很艰巨。
    
    《规划》中表示,到2011年,全省炼焦工序吨焦能耗达到150千克标准煤以下,焦油、粗苯、焦炉剩余煤气全部回收利用。
    
    “以后,经省里批准确认保留的焦化企业,足额上缴了焦炭生产排污费的,其上缴的排污费中留市、县的80%用于补助该缴费企业的环保设施建设。环保设施建设完善且已通过环保验收的焦化企业足额上缴了焦炭生产排污费的,其上缴的排污费中留市、县的80%用于补助其环保设施运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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