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节能减排是当前经济调控中一项重要任务
前不久,国务院对2008年节能减排工作做出具体部署,提出了2008年节能减排工作重点工作,其中包括:
要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执行新开工项目管理规定,强化用地审查、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加大环评区域限批力度,强化生产许可证管理;严格控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关停九个行业的落后产能,并实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报告和检查制度。
我认为,上述几项内容与炼焦行业密切相关,要全面贯彻落实这些工作部署与任务要求,加快炼焦行业淘汰落后,加强炼焦企业排放物的回收利用和污染治理、不断提升行业整体水平,是政府引导炼焦行业发展的重要方向和任务。
二、炼焦行业结构调整取得初步成效
众所周知,2004年以来,国家针对炼焦行业存在的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资源浪费和污染严重等突出问题,制定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对炼焦行业进行了清理、整顿和规范,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扩张的势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优化行业结构。
1、近四年的时间,全国已淘汰关停土焦能力5000多万吨,根据国家上世纪九十年代产业政策规定需要淘汰的土焦已基本上淘汰完毕,机焦产量比重从2001年的70%已提高到98-99%,生产企业基本都配备了除尘、废水处理、煤气利用和化工副产品回收加工等控制和治理装置,环境污染状况明显改善,行业低水平扩张势头受到遏制,结构得到优化。
2、为了进一步规范行业发展,提高整体水平,200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制订发布了《焦化行业准入条件》,对炼焦企业的工艺、技术、装备、规模、能源、资源消耗、排放控制和综合利用等方面提出更高的标准要求,提高了新建项目的准入门槛。《焦化行业准入条件》为有关部门在对炼焦建设项目进行投资管理、环境评价、土地审批、信贷融资、电力供应等审核或备案提供了依据。在当年国家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明确,2007年(西部地区2009年)淘汰炭化室高度小于4.3米的小机焦炉。
3、制定《焦化生产企业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分类管理现有炼焦生产企业。我们委托中国炼焦行业协会组织行业专家,对各地申请公告的企业炉型、生产能力、排放控制、环保设施、综合利用等方面的状况资料进行核查和现场考核,确定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生产企业后予以公告,并利用出口配额、金融信贷等政策向公告企业倾斜,支持和引导企业改进工艺装备水平,尽快达到行业准入条件。目前已公告符合准入条件的焦炭生产企业140户,总生产能力1.5亿吨,占全国焦化生产能力45%左右。
4、为抑制焦炭出口,近年国家多次调整焦炭出口关税,今年两次提高出口关税,已将出口关税提高到40%,在短时期内对某个产品的出口税收政策做出多次、大幅度调整,反映出政府对“两高”行业调整的决心和措施力度。我认为,这些税收政策仍不能说已经实现调控要求,还有继续调整的可能。国务院有关部门仍在继续观察跟踪两高产品的出口趋势,进一步研究各种行政的、经济的可行措施,抑制这类产品出口。
经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及业内企业的共同努力和,炼焦行业清理整顿和结构调整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主要表现为:
到2007年底,全国淘汰取缔土焦5000多万吨,关停污染严重小机焦产能近3000万吨;低水平的投资和盲目扩张得到有效遏制, 2005年—2007年,炼焦行业投资增速逐步回落,已低于全国固定资金投资增幅约十几个百分点;产能增速由2004年最高的35%降低到到10%左右,目前已低于冶金产品的增速; 通过行业准入管理,机焦炉大型化趋势明显,一批生产规模大、工艺装备先进、管理现代化、环境整洁规范的焦炭生产企业和能力正在形成规模,行业中先进能力的比重迅速扩大,到2007年,产焦超过100万吨以上企业由2004年的38家增加到60多家,总产量约占全国规模以上企业产量的50%以上,干熄焦、捣固等新技术、新工艺得到快速推广应用,行业工艺技术装备质量不断提高;企业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投入加大,一大批企业建设了生化污水处理、除尘、脱硫等环保和煤气综合利用设施,工序能耗逐年下降,环境状况显著改善。
三、努力实现国务院确定的“十一五”淘汰8000万吨小机焦落后能力的总量目标
虽然炼焦行业的淘汰落后和结构调整取得了成效,但是要全面完成国务院确定的“十一五”淘汰8000万吨小机焦落后能力的总量目标仍需要更大的努力。今年初,国务院对国家行政管理机构进行了调整,成立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原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中的产业政策司调转到工业和信息化部,炼焦行业的准入管理工作仍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的产业政策司负责。初步考虑,下一步炼焦行业结构调整工作从这样几个重点方面着手:
一是继续贯彻落实行业准入条件,实施“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企业公告制度”,推动更多企业达到准入条件,并协调金融、外贸、运输、电力等公共资源和政策向公告企业倾斜,引导企业逐步达标。同时加强信贷、土地、环保、供电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配合,对新建和改扩建的项目,在进行投资管理、环境评价、土地供应、信贷融资、电力供给等审核时,要以行业准入条件为依据,严格把关,决不允许再上新的落后能力。
二是加大淘汰落后能力的力度。根据国务院确定的淘汰落后能力的总量目标,“十一五”后三年,仍将要淘汰5000-6000万吨落后小机焦生产能力。我们将组织地方制订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总体数量和分年度进度,并将其直接落实到具体企业,明确了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具体任务和目标,督促各地按计划淘汰,全面完成国务院下达的淘汰落后的任务。
三是落实好中央财政支持淘汰落后产能的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去年中央财政为支持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实现节能减排目标,已安排部分资金通过增加转移支付,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补助和奖励,我们要进一步督促各地合理、有效地利用好这些资金,调动各方面积极性,解决淘汰落后进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加快淘汰进度,确保“节能减排”的任务的顺利完成,同时这也有利于防止落后生产能力转移制约行业整体水平的提高。
四是完善清洁型热回收焦炉和干馏煤(兰炭)的规范管理措施。大家知道,清洁型热回收焦炉和干馏煤作为煤炭的其它加工利用手段,近年在部分地区有所发展,这些工艺措施有其自身特点,如生产过程污染物排放量少,环境压力小,拓宽了原料煤使用范围,产品质量好,成本低等等,这有利于改善焦炭生产与资源、环境矛盾。但是目前这类企业总体水平低下,工艺不成熟,运行数据不完备、设备不定型,难以进行规范管理。因此,我们既不能简单地取缔这些新事物,也不能放任自流,应针对存在问题进行规范,促进其提高水平,健康发展。遵循这一原则,去年以来,我们委托中国炼焦行业协会组织业内专家开展了大量调查和研讨工作,形成了两个专题报告,对这两项工艺提出了系统观点。目前一些重点地区已就此着手研究规范条件措施,我们将根据进展状况和客观实际需要修订《焦化行业准入条件》,将清洁型热回收焦炉和干馏煤纳入准入公告管理之中,促进其健康发展。
五是进一步监控焦炭出口趋势,研究改革焦炭出口管理体制,研究调整出口配额、提高出口关税、审批出口企业资质、提高出口企业门槛等政策措施,以最大限度地抑制焦炭出口。
六是研究实行“差别排污费”措施。炼焦行业为重污染行业,为做好分类指导,区别对待,避免“一刀切”,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有关要求,比照目前部分高能耗产业实施的“差别电价”措施,研究对炼焦行业实行“差别排污费”措施,对淘汰类、环保不达标和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生产企业逐步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促进企业不断提高排放水平,减少污染。
我相信,通过各方面共同努力,炼焦行业的淘汰落后和结构调整一定能取得更加显著成效。(责编国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