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组织机构◆ |
|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终止事宜;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不超过一年。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团体会员单位的理事和常务理事均由所在单位的现职主要负责人担任,当其职务变更时,由该单位新的主要负责人继任。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二次(上半年、下半年各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会长由大型企业会长单位现职主要领导人担任;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